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考生按照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学业、经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后,可获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兰州理工大学从1983年开始举办成人教育,1993成立兰州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至今,该学院既具有行政功能又是一个办学实体,可举办国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其它如自学考试辅导、应用型专科等各类成人教育。
成人教育(自考)办学层次有高中起点升专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站为专科起点升本科(专升本)“3+0”套读模式,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发给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并电子注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3+0”自考专升本是大专生在校3年期间,同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后同时拿到专科毕业证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有几个方面的优势:其一在校生基础好,学习能力强,参加考试有明显的优势;其二在校生对当初报考的专业没有选择恰当,或是学习兴趣发生了变化,“3+0”专升本自考可以为同学们提供再深造的空间;其三,自学考试不受时间限制,考生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即可拿到文凭。
兰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站建筑经济管理专业(专升本)招生对象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2010、2011级全日制大专在校生(不含成人教育、函授教育)。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造价概预算、工程造价确定及控制、成本核算及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建设工程技术专业应用型人才。本专业毕业生主要面向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工程预结算、建筑工程招标与投标、工程成本控制等基层管理工作。
学员报名成功后,学员均在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全日制学习,由兰州理工大学与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满足学员完成工程造价(高职)课程的前提条件下统一组织安排授课。
1.统考课:学生于每年的4月、10月参加全国自学考试统考课考试,共计8门课程。
2.过程性考核课:由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站组织对课程的考核。
3.加考课:以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相关课程(高职)成绩为依据,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
建筑经济管理专业(高升本)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相关课程(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为准),全部课程合格(含实践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本科)),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由甘肃省自考委审查并发给毕业证书,兰州理工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学历。
2.报名地点: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1#教学楼3楼函授站
3.报名时间:2011年10月8日——2011年10月14日
各市(州、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各主考学校,有关助学单位(部门):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促进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在省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自考委会同各主考学校共同实施。
1.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条件,均可授予。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学校及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3) 未取得《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者;
(4)未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英语课程考试而用其它三门专业课程顶替者。
三、参加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学位外国语考试。考生在学期间每人最多可参加三次外国语考试(包括毕业后一次)。毕业后可参加一次学位外语考试(上半年毕业者须参加当年学位外语考试,下半年毕业者可参加次年考试)。
1.参加学位外国语考试的考生在各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名。
报名时间:每年上半年三月底至六月底。具体时间由各主考学校确定并提前公布,请考生及时与各主考学校联系。学位外语考试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七月。
2.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拟申请学位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和外国语考试合格证,到主考学校学位办申请并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有关学校审核,省自考办审核成绩后,交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因我省学士学位授予一年一次,时间为每年五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一律参加下一年度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时间请考生积极与主考学校联系。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者应向主考学校学位主管部门交纳考务、评审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同时向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中心)缴纳一科次的报名费。
4.主考学校学位办将评审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备案,同时送省自考办一份备查。
五、往届未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若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